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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5日长组发〔2008〕6号)

  为加强对市管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精神,结合长春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条件

  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具备的条件:主要社会关系清晰、无经济和政治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党员干部要离开岗位满三年。申请出境探亲、看望子女、个人旅游等。

  二、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

  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审批。

  1、市委组织部审查审批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副局级(副县、市、区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原副局级以上党员干部。

  2、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局(委、办)及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党委(党组)审查审批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副处级(县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离(退)休的原正、副处级(县正、副科级)党员干部。

  3、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审查审批范围。

  市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权的党员干部。

  4、正厅级以上党员干部(含正厅级离退休党员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查审批。

  三、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申请

  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出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事由、时间、目的地及费用出处。对看望子女及直系亲属,要说明子女及亲属在国外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

  经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呈报上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领导将意见签署在本人申请上)。

  市直单位党员干部正职,在征得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书记或市长签署意见。

  市直单位党员干部副职,在征得本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市级领导签署意见。

  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正职,按工作岗位报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签署意见。

  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副职,报县(市)区委书记签署意见。

  正局级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在征得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市级领导签署意见。副局级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离(退)休原正、副局级(含原局级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报原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离(退)休原正厅级党员干部,报市委书记或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完成上述审核后,单位党委(党组)想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呈报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审批

  市委组织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上报的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单位党组织报告、因私事出国(境)呈报表)进行审查,在征得纪检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的意见后,履行审批手续。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批后,凭批件到公安局办理手续。

  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审核审批。

  四、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管理

  1、党员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必须符合因私出国的条件,严禁以学习考察、境外培训、洽谈业务、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2、对于因公走因私出国的党员干部,组织部门不予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3、严禁因私出国(境)使用公款,对使用公款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要追究所在单位和本人的责任。

  4、对涉密单位的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的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控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出境。

  5、对离、退休满三年以上的局级(含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不再由组织部门审批,可直接到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在职的副市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保罗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一般不批准因私出国(境),特殊情况需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7、已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含离、退休未满三年的),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权限交由审批的组织部门集中保管,再次出国(境)时到组织部门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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