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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2017年10月13日长纪发〔2017〕13号)

为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出“四个一律”“七个不准”规定。

  一、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一律实行公务用车派车登记备案制,做到有车有账、一车一档,载明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事由、驾驶员等;

  (二)一律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制度;

  (三)一律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制度,确因特殊情况需动用车辆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备案;

  (四)一律实行公务用车使用公示制度,每半年逐台公开车辆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等,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公务用车纪律

  (一)不准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准公车用于上下班接送以及探亲访友、休假休闲、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三)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燃油费、交通费、维修费,谋取与用车相关的利益;

  (六)不准对外出租出借、违反用途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

  (七)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三、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责任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从严管好下属、司机,坚决杜绝公车私用问题发生。

  (二)司乘人员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借领导名义和工作之便,通过擅自变更路线和目的地、捎办私事等方式办理与工作无关事项,变相公车私用。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照公务用车纪律和本规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运行。

  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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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中办发〔22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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