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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暂行制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公司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公司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我公司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工会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以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为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  我公司工会在本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我公司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七条  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我公司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九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十条同。
  第十二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第十六条  我公司工会已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我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我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我公司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业。
  第二十五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九条  我公司工会依法配备工会主席。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第三十条  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支持企业行政的工作,参加企业的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和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的讨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企业发展经营为中心和以民主管理为重点,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工会的各项活动。
  (四)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五)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七)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十)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章 工会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二条  我公司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立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工会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会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于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我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五条  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经营发展、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我公司工会依法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我公司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我公司工会依法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工作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我公司工会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我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我公司工会负责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我公司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我公司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与企业党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四十六条  我公司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四十七条  我公司工会与我公司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四十八条  我公司工会支持我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经营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企业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我公司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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