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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012年10月16日长办发〔2012〕3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党政人员因公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和量化管理,并严格按照长办发〔2008〕19号和长办发〔2009〕51号文件规定执行。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联席会议审核机制,由市外办会同市经济、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外办),对全市党政机关申报的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执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市外办汇总,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备案。根据我市对外经贸交往的实际情况,确定党政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按地区比例分配:即东北亚、东南亚为45%左右,欧洲和北美为40%左右,澳大利亚、新西兰不超过10%,其它地区不超过5%。能够赴较近国家或地区考察达到目的的,不安排到较远国家或地区考察。一般性、重复性考察和照顾性派出,不予批准。已退(离)休或距退休时间不足6个月的党政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加强党政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建立党政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实行经费和用汇额度预算“双控制”,并严格按核定的经费和额度执行。各单位在申报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前,须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预算和用汇额度预算。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市外办参照市财政局核定的经费预算和用汇额度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对未列入计划、经费和用汇预算的团组,以及额度用尽单位的团组,不予批准。

  三、积极支持涉及我市对外开放和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支柱产业、出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等团组出访,市外办围绕“三化三动”战略,根据需求提供和联系对外合作渠道。

  四、严格“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计划和量化管理。我市党政人员参加“双跨”团组,要纳入全市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且总数不超过全市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总量的10%。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双跨”团组,不予批准。

  五、会展、招商类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要尽量压缩。团组中党政人员所占比例,10人以下团组不超过2人,10人至30人团组不超过3人,30人至50人团组不超过4人,50人以上团组5至6人。

  六、党政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市财政局年度配给的经费和用汇额度预算制定培训计划,经市外办审核并列入我市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培训团组总数不超过全市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总量的8%,团组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限制非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培训团组。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党政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同类项目培训。

  七、进一步完善出访成果评估机制。市外办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监督检查,坚持催交因公出国(境)证件和催报出访总结制度。每半年对全市因公出访成果、用汇额度使用、遵守外事规定和纪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报告报市委、市政府。招商和参展团组,回国后须向市外办提交已签署的招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布展或举办推介说明会、招待酒会的,同时提交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

  八、严禁党政人员持因私证件(由公安部门颁发的普通护照和赴香港、澳门通行证)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证件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持因私证件出国(境)人员报销出国费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对于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团组,一经查实,将追究组团单位责任人和团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外事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对公款出国(境)旅游、虚报出国(境)任务、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更改行程和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涉及的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市外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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